環團提告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程美玲、彭玉麟、戴兆華、葉斯桂等人反對中油第三天然氣接收站開發,向內政部提出撤銷「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14日廢棄、發回更審,而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內政部的上訴皆駁回。
中油2017年3月2日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劃,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劃-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申請許可,內政部同月16日覈准。
葉斯桂等人以他們是原處分的利害關係人,依序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但一審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工程如發生漏油、漏氣及大火,葉斯桂等人的住處都在工程可能爲泄漏源處半徑5至8公里的管制區範圍內,對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有影響。
最高行指出,中油提出的說明書目錄,在第七章列有「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各款辦理情形」,卻無該章的內文,中油對避免或減輕海岸生態環境衝擊的措施、生態環境損失如何具體彌補,實在難以判斷。
依照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的審議結果,以藻礁是否劃設爲保護區尚未有具體共識及政策,請中油後續依相關環評結果辦理,但環評法主管機關對該法相關事項所作審查結論,何以能取代內政部對申請案是否符合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的有效措施,依海岸管理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應自負的審查職責?未見內政部有何說明。
最高行也表示,審議結果似乎認爲說明書對於藻礁生態環境衝擊的因應不足,若是如此,內政部如何能在中油還沒訂定保育計劃前,就認爲申請案已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有效」的避免或減輕措施,疑點未查。
因這些疑點攸關原處分是否適法,最高行認爲北高行沒有查明,判決理由不備,因此發回。
葉斯桂曾「吹螺」表達保護藻礁的「三聲無奈」。聯合報系資料照